中创城投有限公司、海口聚昌源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覃春燕、李轩、苏广铭、吴国君、庞焕芳、宋萍、黎琴诉你们与其他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245000元及利息79290.17元;判令被告支付保全费保函费2854元;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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