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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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翔

王翔:原告龚安戈诉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502民初422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翔偿还借款本金3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龚安戈。案件受理费186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翔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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