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家增:本院受理(2025)桂0103民初19870号原告唐奇先诉被告广西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广西椒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家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梁家增应向原告唐奇先支付劳务费用为2200元;二、被告梁家增应向原告唐奇先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奇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家增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梁家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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