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芬(45262419900605XXXX):本院受理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桂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082民初695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3年9月20日的本金13872.99元、息费3585.5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5875.21元(计算方式:以13872.9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8.25%计算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5875.21元);以上债权截止起诉日合计23333.79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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