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官民(371329198911120370):本院受理(2025)鲁1329民初7207号原告张振旭与被告王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官民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张振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官民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2月9日09时30分在临沭县人民法院蛟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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