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滕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曾昭亮:本院受理的(2026)桂1221民初444号原告彭朝兵与被告广西维伏汇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滕胜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昭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车河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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