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刘士尤

刘士尤:本院受理原告莫胜文诉被告刘士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士尤向原告莫胜文支付代偿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刘士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19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