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矿:本院受理原告蒋兰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潭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