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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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蓬莱市博涵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记超

蓬莱市博涵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记超: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井军向本院提出追加张记超为(2025)鲁0614执409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614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张记超为(2025)鲁0614执409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张记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井军履行烟蓬劳人仲案字(2023)第283号裁决书确定的应由蓬莱市博涵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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