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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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新友

黄新友:本院受理的(2026)桂1024民初718号原告腾凤幸与被告黄新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被告黄新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腾凤幸办理位于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华银铝德保生活区御珑湾】40-1-5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德房权证德字第14865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腾凤幸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黄新友负担。因穷尽送达方式均无法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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