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信电力有限公司、卢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鑫和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利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东信电力有限公司、卢建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藤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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