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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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丽春

石丽春: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5672号原告王丽惠诉被告石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丽春返还借款本金4876.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87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1%计算,自2025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丽惠;二、驳回原告王丽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石丽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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