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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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焕杰

王焕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富与被告王焕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焕杰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即2025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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