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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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成柱、吴燕玲

周成柱、吴燕玲:本院受理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棋信用社与被告周成柱、吴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4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周成柱、吴燕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899.92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662元,保全申请费36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6.4元,由被告周成柱、吴燕玲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鸡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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