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诗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诚峰装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峰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蓝杭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诚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广西诗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110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广西诗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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