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震: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合浦银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震应支付原告广西合浦银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电梯维护费、二次加压水费,合计3304.26元;二、被告许震应支付原告广西合浦银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30.4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450元,由被告许震负担。原告已交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待本案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受理费50元给原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本院指定的诉讼费交纳专户(诉讼费专户名称: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浦县支行;账号:20720001040004506),拒不交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