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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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新华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梅坤鹏与被告张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616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各一份。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装费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55.57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从双方结算确认之日2022年3月8日起赞计算至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8日为1255.57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吊装费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05月2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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