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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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郝金磊

郝金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相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13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金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相国西红柿款15360元及利息(利息以1536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保全费1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金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费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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