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彩丽:本院受理原告吴务钊与被告黄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8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务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务钊支付律师费3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30元,财产保全费352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黄彩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