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08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96.3元;二、被告刘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8元;三、被告刘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89.9元、公摊水费28.1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自用水费444元;四、被告刘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64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4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厦门唐人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德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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