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并在破产财产分配后,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符合《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故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自破产程序终结后,对预留或提存的财产有剩余的,以及追回或发现有其他财产的,由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裁定终结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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