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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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景良

何景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丹县蛮降农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荣建、姚念、贵州宇徽农旅开发有限公司、何景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桂1221民初1052号。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文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贵州宇徽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贵州宇徽农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25)桂1221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管辖;三、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南丹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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