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辰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鉴于2022年1月16日,贵司与史岩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贵司将持有的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0.6048%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史岩岩,2022年3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回购权4.1自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满三年后的30个日(本协议中单位“日”如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日”,下同)内(以下简称“回购要求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回购价格为本次交易价款加上按照8%的年单利率计算的利息。4.3若乙方在回购要求期限内提出回购要求,甲方应于其收到乙方的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述回购要求进行股权回购。现股份回购的条件已经具备,特此向贵司提出股权回购的要求,致函如下:史岩岩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回购史岩岩持有的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合同交易价款加上按照8%的年单利率计算的利息。本函作为史岩岩正式提出股权回购要求的书面通知,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史岩岩。如贵司未在上述五日内回复,视为贵司收到史岩岩回购股权的要求并同意回购。史岩岩收件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史岩岩签名捺印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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