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友硕投资有限公司、冯善毅:本院在执行(2023)桂0105执6612号申请人马君武与被执行人南宁友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南宁友硕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黄雄伟、冯善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05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黄雄伟为(2023)桂0105执6612号案的被执行人,黄雄伟应在110万元的范围内,对南宁友硕投资有限公司向马君武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冯善毅为(2023)桂0105执6612号案的被执行人,冯善毅应在90万元的范围内,对南宁友硕投资有限公司向马君武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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