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24403号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李佳向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85.2元;二、被告李佳向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代收水费177.84元;三、被告李佳向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的垃圾费152元;四、被告李佳向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48.52元;五、驳回原告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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