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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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奎、谢盛日

陈奎、谢盛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大均、张登华、贺开荣与被执行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蔡大均、张登华、贺开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玉林市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市进良商贸有限公司、陈奎、刘展林、谢盛日为(2025)桂0721执986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被执行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因逾期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们各自依法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蒙业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成军、黄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由蔡业成担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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