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才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华、艾勇维、艾璐、梁益翰:本院办理申请人李广与被执行人陕西才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华、艾勇维、艾璐、梁益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陕西才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华、艾勇维、艾璐、梁益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陕西才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华、艾勇维、艾璐、梁益翰公告送达(2026)桂103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广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赵华为(2024)桂1031执497号案件被执行人,并由赵华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2023)桂10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二、追加被申请人艾勇维、艾璐、梁益翰为(2024)桂1031执4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艾勇维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艾璐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梁益翰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对(2023)桂10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才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广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2024)桂1031执497号案件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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