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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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锋

何锋: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何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142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2936.03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和其他费用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15日利息为2747.48元,违约金683元、杂费10元;自2025年4月16日起,以本金52936.03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605元、公告费400元,由周升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扶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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