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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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惠铃铃、张浩男

惠铃铃、张浩男:本院受理(2025)桂0102民初14922号原告南宁市管集合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惠铃铃、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张浩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2民初1492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1份,判决如下:一、2022年9月25日原告南宁市管集合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6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管集合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用614928.21元;三、被告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管集合建材租赁服务部退还钢管2.252吨、扣件300个;四、被告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管集合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以16276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自2025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惠铃铃、张浩男对被告陕西铭诚宇远工贸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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