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丽、李雪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武鸣区金松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吴艳丽、李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桂0110民初130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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