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朝:本院受理原告蓝耀柳与被告黄兴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92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兴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919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91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6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蓝耀柳;二、驳回原告蓝耀柳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6元,财产保全费4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兴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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