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钟林:本院审理原告梁幼芳与被告杜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和(2026)桂 0126 民初 3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幼芳借款本金 3500 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杜钟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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