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珍、丁金辉:本院受理原告孙士江与被告李小珍、丁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9346.8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后期利息自2025年6月1日按1.95倍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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