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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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明

高明:原告防城港市苏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6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苏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96.3元、代收公摊电费585元;二、被告高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苏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79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防城港市苏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0元(原告防城港市苏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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