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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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苟敏

苟敏:本院受理原告唐毓平诉被告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122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苟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毓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二、被告苟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毓平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唐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苟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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