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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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沛庚、郭磊、梁红江、霍四妮

广西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沛庚、郭磊、梁红江、霍四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继浩与被执行人广西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康焕在执行中提出异议。本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桂060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陈康焕为(2022)桂0603执8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4)桂0603执异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黄贺明、黄月明为(2022)桂0603执8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黄贺明应当在1200万元范围内、黄月明应当在800万元范围内在(2021)桂06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西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康焕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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