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丹凤: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7584号原告北海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梁丹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梁丹凤支付医疗费16502.30元给原告北海市人民医院。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12元,由被告梁丹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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