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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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陈华芬、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6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陈华芬、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防港中银零房贷字第066号);二、被告陈华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9952.9元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556.35元(2025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华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对被告陈华芬所购的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幢第12层1201号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3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732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华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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