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大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229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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