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凯特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亚兵、曲新杰:本院受理原告傅宏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桂0323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以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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