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本院受理原告樊树香诉被告李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302民初10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樊树香与被告李香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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