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韦勇:本院受理吴浩波与广西鼎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韦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桂0226民初44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或者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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