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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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海市戈登弗林油墨有限公司、班小南、卢国强、莫智惠、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伟

北海市戈登弗林油墨有限公司、班小南、卢国强、莫智惠、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伟: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戈登弗林油墨有限公司、第三人班小南、卢国强、莫智惠、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伟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5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桂0502执恢7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26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海市戈登弗林油墨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李伟、班小南、卢国强、莫智惠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桂0502执恢7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就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126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北海市戈登弗林油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李伟、班小南、卢国强、莫智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恢复(2014)海执字第990号案件执行程序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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