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成旺:本院受理原告欧剑华与被告欧成旺、广西旭利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9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欧成旺支付购车款13800元给原告欧剑华;二、驳回原告欧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欧成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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