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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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金昌

冯金昌:本院受理原告赵富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桂0225民初3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225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等材料。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金昌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冯金昌名下车辆,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冯金昌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四、以上冻结、查封以36246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融水人民法庭(融水镇寿星北路139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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