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献: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10777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2.5元;二、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40元;三、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7元;四、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6.5元;五、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代收水费32.89元;六、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代收电费265.21元;七、被告吴文献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04.23元;八、驳回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吴文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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