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05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835.75元;二、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款的利息(以12183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被告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的,由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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