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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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广生

陈广生:本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25497号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广生向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00元;二、被告陈广生向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25%,自202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广生向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陈广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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