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春:本院受理原告谭红元与被告李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9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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