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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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傅维春

傅维春:我院受理的(2025)桂0107民初927号原告南宁市深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傅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印章鉴定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07月09日15:30在本院(广西南宁市相贤路9号)院部1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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